【法律一点金】详解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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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亲戚在工地打工,下班后喝酒猝死了,经鉴定不属于工伤,那家属还能要求赔偿吗?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则相应待遇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相关具体操作办法和待遇标准,各省市一般均有不同规定。
以广东省为例:
1、《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如下: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标准计)。
2、上述费用发放主体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3、而针对该问题,《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对于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发放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并未作出规定。
4、因此,虽然《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但因该规定是原广东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于1997年颁布实施的地方性规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的适用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常常有不同倾向的判例。因此,如发生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的情况,建议家属参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的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相关费用事宜,避免讼累和败诉风险。
以北京市为例:
1、丧葬补助费:《北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规定,丧葬费开支一律为5000元,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在职员工的丧葬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已参加社保的,该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保的,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综上可知,各地市关于非因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差别较大,当事人家属应综合考虑事发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缴纳地等因素,详细查询各地的相关规定,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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