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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约定仲裁时,如何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责任

金桥法谈 | 约定仲裁时,如何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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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是本会、分会/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各专业仲裁平台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分会/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各专业仲裁平台仲裁。

(二)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六)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有效。

(七)主合同的仲裁协议对主体相同的从合同有效,但从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第二十七条


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一)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申请成为共同申请人的,须经申请人同意。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二)当事人申请追加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三)存在仲裁反请求的案件中,案外人加入仲裁反请求程序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四)无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成为当事人的,应当经案外人及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五)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的,可以通知案外人。案外人申请加入仲裁程序的,参照适用本条第(一)款或者第(四)款的规定处理。案外人没有在仲裁庭规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加入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六)本会决定接受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仲裁庭的组成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仲裁庭决定接受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由仲裁庭继续审理。

(七)当事人申请追加案外人或者案外人申请加入仲裁程序,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包含现有仲裁案件的案号,包括案外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通讯方式,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事实和理由,以及仲裁请求。当事人在提交申请书时,应附有其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3. 【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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