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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七)——工程承揽环节

金桥法谈 | 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七)——工程承揽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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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近年来,刑事合规成为了刑事领域炙手可热的话题,与传统刑事辩护不同,刑事合规是完全的非诉概念,是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所谓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是指司法机关给予被启动刑事调查的企业一个宽限期和考察期,在宽限期内暂缓起诉,只要在考察期内,被调查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合规体系并通过了验收,司法机关即可与其进行不同形式的刑事和解,最终可作出不起诉、无罪或罪轻、宽大处理。刑事合规制度起源于欧美并形成成熟的制度,目前我国宁波市、岱山县、深圳市宝安区等地检察院已开展试点。检察院的合规探索表明,刑事合规在涉企刑事案件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嫌犯罪的企业通过建立或完善合规计划,获得撤销起诉、避免定罪判刑将成为可能。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中心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系列文章,供企业参考。

本文为企业工程承揽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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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志群 高级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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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串通投标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追诉标准

本罪立案追诉标准为: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四)特别提示

1、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五)合规建议

1、企业应当树立合法经营意识,不论作为投标方还是招标方,都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企业应当设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及责任人制度,对招投标的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并确保数据保密责任到人。

3、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预防本企业员工主动实施串通招投标行为或者疏忽大意泄露招投标相关数据。

4、企业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5、企业作为招标人时,不得与招标人相互串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歧视待遇,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企业作为投标人时,不得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不得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7、企业因涉嫌串通投标接受调查时,应当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降低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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