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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代孕又弃养,某女星犯罪了吗?

金桥法谈 | 代孕又弃养,某女星犯罪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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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日网络上热议的某知名人士代孕及遗弃话题,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近日专访了在婚姻、继承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副主任张少星律师。张少星律师给出他的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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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星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强调,在我国代孕是违法的,不管是在境内还是境外,我国法律兼顾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你做了违法的事情,你在哪里做都是违法的。但是确定法律义务首先是确定主体身份。”

张律师称,针对代孕,深圳、珠海等地区为代表的司法审判中有一个明显变革,即明确代孕子女的血缘关系将是由孩子的受精核决定。张律师透露,以前他也曾接受过代孕咨询业务,如外国人通过违法中介找中国女大学生进行代孕,但是代孕的母亲十月怀胎后,想要留下孩子,并提出宁可把钱退还给对方,从而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等问题开始打官司。

“以前有不同的判例,有的法官会将生母视为母亲,但最近深圳、珠海的判例中则是统一按照受精核来认定代孕子女的父母,也就是提供卵子和精子的人是孩子的父母。这就意味着,代孕者不仅孩子不是自己的,钱也会因为违反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被法院责令退还,自己的身体还遭受到损害,可谓人财两空。这也是对于打击地下代孕的又一次有力风向。”张少星说。

“因此,作为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父母,理论上他们就具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针对夫妻其中一方选择放弃代孕出来的孩子,是否构成遗弃罪?张律师这样解释:“遗弃更多适用于刑法上的遗弃罪,一般需要造成了重大后果,如把孩子遗弃在街头并造成其重伤或死亡。而现实中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尽到抚养义务,这只是涉及到抚养费的问题,一般不涉及到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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