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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六)——薪资管理环节

金桥法谈 | 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六)——薪资管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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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近年来,刑事合规成为了刑事领域炙手可热的话题,与传统刑事辩护不同,刑事合规是完全的非诉概念,是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所谓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是指司法机关给予被启动刑事调查的企业一个宽限期和考察期,在宽限期内暂缓起诉,只要在考察期内,被调查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合规体系并通过了验收,司法机关即可与其进行不同形式的刑事和解,最终可作出不起诉、无罪或罪轻、宽大处理。刑事合规制度起源于欧美并形成成熟的制度,目前我国宁波市、岱山县、深圳市宝安区等地检察院已开展试点。检察院的合规探索表明,刑事合规在涉企刑事案件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嫌犯罪的企业通过建立或完善合规计划,获得撤销起诉、避免定罪判刑将成为可能。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中心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系列文章,供企业参考。
本文为企业薪资管理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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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志群 高级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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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支付”:(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

本罪立案追诉标准为:(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三)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之一: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拖欠73名公司职工14万余元工资后逃匿,被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庭审期间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1.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5日,陈联会、雷必容出资设立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从事针织品加工销售业务,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县。截至2011年6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累计拖欠袁祖桃等73名职工工资共计144474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会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同年7月、8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职工为此多次群体上访。8月10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联会下达了限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告知书,陈联会未予理会。2011年9月,袁祖桃等65人依法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袁祖桃等65人工资合计124311元。

由于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袁祖桃等65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开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查封了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遗留在租用场地内的机器设备。经依法评估后,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委托公开拍卖。由于机器设备陈旧,无人竞买,两次降价后流拍。开县人民法院对以上设备进行公告变卖,亦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该设备抵偿债务。期间,陈联会始终不予露面。

2014年1月26日,开县人民法院经研究后认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于是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5月22日,陈联会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间,陈联会通过家人向袁祖桃等65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124311元。

2014年11月27日,开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联会将没有到法院起诉的另外8名职工的19313元劳动报酬也支付完毕。

2.裁判结果
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判处陈联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五)合规建议

1、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企业不得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等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不得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企业经营者不得以逃跑、隐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采取与上述方法具有相当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确实遇到资金短缺、周转困难或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应当提前主动与劳动者沟通协商,避免激发矛盾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
4、企业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筹集资金,将所欠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企业足额支付报酬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并与劳动监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避免案件由劳动监察程序进入刑事程序。企业不得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
5、如果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把握被刑事立案、提起公诉、一审宣判三个时间节点,一般来说,时间节点越靠后,刑事风险越大。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法院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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