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为什么办案机关办案的速度这么“慢”
一、办案机关办案的速度真的“慢”吗 可以说相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已经相对“快”很多了。因此客观地说,单以时间论,法定的办案期间并不算特别慢。但刑事案件有特殊性,那就是80%左右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处于或大多数时间处于被羁押的状态。那么,无论是对当事人而言还是对家属而言,肯定是度日如年,在这种心态下,当事人及家属就很容易感到办案机关的办案速度“慢”。特别是一些当事人被批捕后预备认罪认罚的案件,当事人被批捕后往往还有两个月的侦查期,这个侦查期,说白了当事人也好,家属也好,完全感觉不到对于办案有什么意义。因为对于一个预备做认罪认罚的人而言,侦查机关再花那么长时间去收集证据,似乎没有必要。 然而,对于部分案件而言,对侦查机关而言,客观地说,这又并不是毫无必要的。譬如有当事人在逃的案件,譬如可能存在同案犯的案件,譬如有部分证据情况还没有核实的案件,譬如在侦查机关看来当事人并没有完全交代清楚的案件。 当事人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办得很“扎实”。虽然绝大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认罪认罚的,都会遵守承诺,在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表现出“应有的态度”,但也有可能出现意外。譬如证据层面的意外:个别案件,侦查阶段的证据材料收集得不够充分,当事人认罪认罚之后很快就移送了,结果检察官认为证据还是不够充分,从而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本想节省司法资源却反而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再如当事人方面的意外:个别案件,当事人为了尽快移送审查起诉,缩短被羁押在看守所中的时间,先是表明认罪认罚,等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又突然说不认罪认罚了,那会让侦查机关觉得之前“便宜了这个人”。 可以说,虽然意外是意外,意外很少发生,但意外一旦发生,侦查机关是会很不高兴甚至会有些烦恼的,所以,他们一定会尽量减少意外的发生。那么对他们而言,办案最好的方式很可能是除非有100%的把握不会发生意外,否则一切都按照既定步骤来。 另外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很多事情可能没有快慢的问题,而只有是否合法的问题,只要在法定期间之内办结就可以。那么基于这个原理,除了一些大案要案和情况特别简单的案件有可能非常“快”或非常“慢”,中间的绝大部分案件都是差不多会用尽办案期限。例外情况是某些时刻办案机关集中“结案”,而某个案件正好在要集中“结案”的这部分案件内。此外,不排除个别地区案件量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时间更加充裕,能更自由地安排办案时间,办案速度可能会显得“快”一些。 二、办案速度“快”就是更合理的吗 办案的速度“快”是否一定是合理的?可以说不一定合理。因为如果要求无论大案小案,都做到用心办理,妥善处理,办案的速度“快”不一定保证案件的结果合理,俗话说:“慢工出细活,”虽然这句话不一定对,但如果要“快工出细活”,很多人估计更做不到。因此,办案的速度“快”,从全面认识、分析乃至判断案件情况的角度来说,并不会更合理。 三、办案速度“快”对当事人更有利吗 但很多当事人和家属考虑的不是案件的过程客观上是否合理或者是否公平正义,而是相关的事宜对自己或其家属是否有利。那么,作为辩方,可以进一步分析,办案机关处理案件的速度“快”对当事人而言是否更有利。 可以说,这是不一定的。 对于那些做无罪辩护的尤其是案情复杂且做无罪辩护的案件而言,办案人员处理案件的速度“快”对于辩方而言几乎都是不利的,因为它要求辩方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反应,这就提高了辩护的难度。此外,对于无罪辩护而言,可以说至少60%以上的案件都涉及到取证的问题,那么辩方的证据是否可以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提交给办案单位,这些证据是否足以引起办案单位的重视甚至让情况变得对辩方更为有利,都是要打个问号的。 而对于事实简单、当事人明显已经构成犯罪且认罪认罚的案件,只要预期的刑罚在可接受范围之内,案件尽快移送审查起诉可以说是对当事人而言相当有利的。因为目前,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还是得经受长时间的审前羁押,那么在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完全不做辩解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缩短其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最痛苦的时间,其实很能彰显司法人道主义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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