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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th · 劳动法|两次固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Ruth · 劳动法|两次固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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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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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露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根据法律体系解释和司法的利益衡量原则,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则二倍工资的支付涵盖期限亦应有11个月的上限,具体起算时间可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方法确定。


案例

速览


【(2019)粤5381民初827号 】

XX中学与余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节选法院观点: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余xx于2009年3月1日入职罗定一中,双方分别于2009年3月1日、2010年3月1日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3年2月28日期满,此后双方没有续签或另签劳动合同,但余xx一直在xx中学工作至2018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xx中学应当在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余xx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xx中学未与余xx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能举证证明系余xx的原因而未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xx中学应向余xx支付自2013年3月1日起的二倍工资差额。法律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系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措施,因此,上述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者因正常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依法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余xx于2019年1月28日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在此时间一年之前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仲裁时效,故本院只支持余永强2018年的二倍工资差额即22050元。余永强主张二倍工资差额18844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陈毅龙与北京华南大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2010)西民初字第10834号 

二审:(2011)一中民终字第18352号


上诉人:陈毅龙。

被上诉人:北京华南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


陈毅龙诉称:其于1996年到华南公司工作,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后双方又分别于2006年、2007年订立了两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陈毅龙向华南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华南公司拒绝。2008年10月27日,华南公司向陈毅龙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陈毅龙于当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不必再来公司上班,于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1月5日来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且公司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2008年11月10日,华南公司向陈毅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2008年11月15日,华南公司再次向陈毅龙发送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及结清相关费用通知。


陈毅龙于2009年3月23日申诉至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裁决:撤销华南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华南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其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陈毅龙的部分申诉请求,裁定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支持陈毅龙申请的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陈毅龙遂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华南公司支付其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华南公司辩称:陈毅龙无法胜任岗位职责且多次严重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守则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华南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不同意陈毅龙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陈毅龙在华南公司工作已经超过10年,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陈毅龙已向华南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华南公司应与陈毅龙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毅龙与华南大厦公司在原订立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发生劳动争议,华南大厦公司拒绝与陈毅龙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法欠妥。但陈毅龙以此要求华南大厦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缺乏依据。遂判决:华南公司应按该院核定月工资数额支付陈毅龙2008年12月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止的工资。


宣判后,陈毅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不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应不超过11个月。本案中,陈毅龙符合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华南公司未依法与陈毅龙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华南公司应当自2008年11月16日起向陈毅龙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支付期限计算到2009年10月15日止。之后,由华南公司按照陈毅龙的月工资数额支付陈毅龙工资。


遂依法改判: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华南公司支付陈毅龙2008年11月16日至2009年10月15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3548.1元、2009年10月16日至2011年8月15日期间工资173548.1元,以上共计347096.2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提出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此合同上签名,则可以认为劳动者有订立固定合同的意向,实务中有认为此种情形符合“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判例。



案例

速览


(2019)湘民申3758号


陈友良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原判决;二、判令株洲星科公司向陈友良支付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320元;三、判令株洲星科公司向陈友良支付终止劳动的经济补偿金4632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1.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陈友良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自愿与株洲星科公司订立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故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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