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案例 | 高均科律师承办的刑事案件之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2020年5月20日,我所高均科承办的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最终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何某某系某机场有限公司航空物流公服务分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担任班长职务,表现优秀。2019年12月,何某某与朋友在某餐饮店喝酒吃夜宵,是该餐饮店的熟客。由于饮酒过多,处于醉酒状态的何某某与该餐饮店的服务人员黄某某(本案的被害人)发生争执,在黄某某踢了何某某腹部一脚后何某某拿起店内菜刀追逐黄某某。随后黄某某报警。何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被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检验,何某某与黄某某体表均未见明显损伤。 高均科律师接受何某某父亲的委托后,积极与办案单位进行交涉,并向花都区分局申请取保候审且提交了《关于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律意见》,认为何某某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发生的行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任何不良的后果,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花都区分局不认同高均科律师的法律意见,并决定对何某某不准予取保,并告知该案已向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材料申请批捕。随后,高均科律师先后找到夜宵店老板娘兰某与何某某发生争执的黄某某,经一番努力,兰某和黄某某愿意出具《谅解书》。2019年12月25日,高均科律师向花都区检察院提交了两份《谅解书》和《关于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不应准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以及何某某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并针对此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积极与经办检察官进行充分且有效的沟通,最终检察官认可了高均科律师的意见,对何某某做出了不批捕的决定。最终何某某被取保候审,等待案件的进一步审理。 2020年3月18日,花都区分局将该案移送花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得知此事后,高律师立刻与办案检察官沟通,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向花都区检察院出具了《关于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不应起诉的法律意见》,其主要辩护意见为:何某某是初犯,偶犯,事后悔罪态度较好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经得到被告人黄某某的充分谅解。何某某是积极向上的青年人,并非品行不良的无端人。本案的发生是由于何某某醉酒后的不可控行为,何某某是该餐饮店的老主顾,经常在该店吃饭喝酒,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案发时,何某某处于醉酒状态,此时的行为认识狭窄,思考问题的能力受到极大地限制,完全丧失自我控制能力,不能正确的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在本案中亦未造成严重损失。被害人黄某某报警的本意为了让公安机关对何某某的醉酒行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使其清醒,避免造成严重后果。事后,被害人黄某某也接受了何某某酒醒后的道歉,并在《谅解书》中也请求花都区分局给予何某某重新改过的机会,此《谅解书》应当作为本案从宽处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最终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向左滑动查看下一页> 至此,我所经办人高均科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坚持不懈的办案精神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评价,我所收到了当事人家属的感谢信并且给经办人高均科律师送上了锦旗。看到锦旗上“刑辩能手、有情有义”这八个字,想必那份荣誉感和成就感不言而喻。 高均科律师说:“法律的意义在于引导和教育,并非以惩罚为目的,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是基于对抗和制约从而体现司法公正和法律意义的一种原则,律师的作用是通过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来实现司法公正从而体现正义。而刑辩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绝不仅仅是简单的委托合同关系,而是一种信任之约。刑辩律师通过对个案的辩护去追求法律的公平公正,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去撑起那份信任,让当事人真真正正的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