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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巨额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真的可以躲避债务吗?

将巨额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真的可以躲避债务吗?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有些人以为打赢官司就能拿回钱,其实现实中执行这一块是存在很多难题的,往往打赢了官司,但对方名下却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

而有些父母会将财产登记在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名下,认为只要不是登记在自己名下,那就是孩子的财产,如果自己在外面欠了钱,也不会追究到孩子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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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嘉文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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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航 律师助理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如果现在还一直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

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

王永权、姚明春有一子王雲轩,在2010年时,才刚满13岁的王雲轩在母亲姚明春的代理下,与房地产公司签订18份购房合同。

2012年,父亲王永权与贺珠明签订借款合同,贺珠明借了1000万给王永权。

2013年,其中有8套房子登记在王雲轩名下。

当然,后来王永权还不上债,贺珠明只能诉至法院,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上述18套房产。

王雲轩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房产是父母已经赠与自己的,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父亲的债无关,更不能拿自己的财产替父亲还债,因此向最高院提出再审。

最高院意见:驳回王雲轩的再审申请

理由如下:

1.王永权、姚明春以王雲轩名义签订案涉房屋购房合同时,王雲轩仅有13岁,属无劳动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雲轩未能举证证明他是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赠与、报酬、收益等获得的。

2.房屋一直是由王永权、姚明春两夫妻在经营,明显超出王雲轩的基本生活需要,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王永权对贺珠明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这18套房屋应该属于王永权、姚明春、王雲轩的家庭共有财产。

3.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也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所以,王永权、姚春明对王雲轩的赠予是否成立,不影响18套房屋是王永权、姚明春、王雲轩的家庭共有财产。

所以,贺珠明可以通过执行王雲轩的18套房产以此实现自己的债权。


当然并不是所有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就都可以被执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01 财产的来源


如果财产是孩子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赠与、报酬、收益、等有合法途径获得的,比如现在的童星,靠自己的能力赚取的报酬,又或者因受人身伤害而获取的医药费、补助费等,那就不能被执行。

02 财产的价值及实际情况


孩子名下的财产并不是只有房产这一种形式,可能还有银行存款等形式,现在的父母流行将孩子过年收到的压岁钱全部存进银行,那这部分是属于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赠与,我们可以通过当地的习俗,以及存款的金额、时间推定是否合理,如果合理,那就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不能被执行。

上述的案例,王雲轩的父母购买房产是发生在借款之前,法院将这些房产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后予以执行。还有一种情况是,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借款之后再将房产转移到子女名下,这种做法有可能会被认为是恶意转移财产以至于侵犯了债权人的财产权,因此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转移行为,并强制执行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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