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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是原则,但例外情况你了解吗?叁

例外之外,还有例外吗?

谭先生买法拍房后要求原租户腾退一事解决了。但我们不禁要问,“例外之外,还有例外吗?”

答案:有的。


 一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二是破产财产变价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三是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虽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未明确是否应当适用于动产,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以及此条文立法原意、司法实践,“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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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百信执行法律部

李丽莉律师团队,秉持定纷止争的执业理念,集专业素养与优质服务为一体,专注民商事诉讼、执行和破产清算业务,竭力为客户提供多元、精准的法律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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