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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是原则,但例外情况你了解吗?

买卖不破租赁是原则,但例外情况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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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法条大家不会陌生,它就是耳熟能详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受让人承继出租人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该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即使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承租人也不会因此丧失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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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莉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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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雪婧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中,滥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况并非偶然。例如被执行人在被拍卖的房屋上不合理地设置租金显著偏离市场价、期限超长的租赁关系,以此影响拍卖。这对买受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均造成严重损害,为执行不动产困境之一。对此,是否无计可施、无法可用?

有原则就有例外。承租人的租赁权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支持吗?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件买卖“破”租赁的例外案件。

案情简介

当事人谭先生通过司法拍卖竞得广州市某大厦3间房屋所有权,上述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叶某曾将房屋出租给邱某,邱某又将其中1间转租给某咨询公司,至今邱某及咨询公司仍占用以上房屋。谭先生认为,叶某与邱某、咨询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且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显著低于市场租金标准,遂诉至法院,要求邱某及咨询公司腾退并交还案涉房屋、按市场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一审法院认为,司法拍卖《竞买公告》中已明确该标的物存在长期租赁关系,且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据此,认定应视为谭先生默认并接受该房屋上的租赁关系,驳回谭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时间轴



2013年11月28日

原房屋所有权人叶某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3年12月2日

叶某将广州市某大厦811-813房抵押给广发银行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2014年11月30日

叶某与邱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811-813房。



2018年8月20日

邱某与某咨询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813房转租给咨询公司。



2019年2月21日

某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竞买公告》,拟对上述房屋公开拍卖,特别提醒公告期间上述房产均有租户向法院提交租赁合同,且本次拍卖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



2019年3月31日

谭先生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公开竞价中,以最高价获拍广州市某大厦811-813房。



2019年4月11日

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案涉房产过户给谭先生,该裁定于2019年4月15日生效。

一审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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