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讲堂】第87期《如何提高知识产权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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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办了一场特殊的第87期【金桥讲堂】在线上公益直播活动。本期讲堂的主题为“如何提高知识产权赔偿额”。本次讲堂通过线上直播的形式,不但是在疫情期间减少聚集的方式,同时也是希望讲堂可以辐射更多公众,用法律专业回馈社会。
首先为大家分享实务经验的是杜满清律师。杜满清律师是本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同时也是广东省法学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研究会理事,她主要分享了有关商标案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赔偿问题的实务经验。她分享了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式的具体内容,结合她的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举证妨碍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式为: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商标许可使用费;4.法定赔偿:五百万元以下。这四种计算方式实践中无适用顺序。她提到了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要充分举证。比如是否曾经存在商标授权许可、是否曾是销售代理商、是否OEM代加工关系,是否发过警告函,是否有过维权纠纷,或者签署过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惩罚性条款等。
杜律师提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4月21日正式对外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意见)中关于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妨碍适用问题,可以作为律师办案的参考。
接着为大家分享的是贺文华律师。贺文华律师是本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同时也是广州市律协专利专业委员会委员。讲堂中,贺文华律师首先对专利案件中的赔偿制度做了简要的介绍,并从他丰富的办案经验中进行总结,指出了专利案件中有关请求赔偿的重点与难点,为听众带去了满满的干货。
专利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主要是《专利法》以及2015年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利法》对赔偿的计算方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细化了各种计算方法。专利案件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四种:1.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则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这样的规定给被侵权人提供了计算的便利。2.根据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计算。这个规定大大减小了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只要确定侵权人的销售数量就可以了,也排除了侵权人的销售并没有下降,而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形。3.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4.法定赔偿。2019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专利法修订草案,草案还明确,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处确定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数额,最高可判定500万元赔偿款。目前,这一草案还处于意见征集阶段。
紧接着进行直播分享的是黄筱波律师。黄筱波律师是本所知识产权部的高级顾问,黄筱波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近二十年,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独到的见解和实战经验。黄筱波律师生动诙谐地结合北京高院的裁判标准,分享了有关影视领域作品侵权损害赔偿的实务经验,让观众收获良多。
黄律师强调了,北京高院意见指出,除一般考量因素外,视频类作品、制品的法定赔偿可以考虑的特别因素包括:1.视频的具体情况,如视频的类型、时长、票房收入、收视率、点击率、档期、是否属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名单中的作品等;2.原告获得授权的具体范围及类型,如传播渠道、传播平台、是否可以转授权等;3.原告提供涉案视频的商业模式、收费标准等;4.被诉行为是否发生在热播期或热映期、被诉侵权视频的清晰程度、被诉侵权视频的影响力等;5.其他因素。
第四位分享的是许可律师团队。许可律师是本所知识产权部的副主任,其团队耕耘于音乐作品以及文字作品领域案件,具有大量的实务经验。团队成员吴宇珺代表许可律师团队,为观众们详尽分享了音乐、文字作品法定赔偿制度与酌定赔偿制度,为大家带来了丰富的资讯。
根据北京高院的意见,提炼了文字作品法定赔偿的标准有三:参考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赔偿标准、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以及最低侵权复制品数量参考标准。在参考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赔偿标准中:许可他人使用的,根据作品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限、方式等因素,按照可比性原则参考确定赔偿数额;未许可他人使用的,与涉案文字作品类型相同、发表时间相近、题材相似、市场知名度相当的其他作品的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参考。在音乐作品法定赔偿裁判标准的介绍中,提到了直播案件中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赔偿情况,提到了观察直播间人数等流量数据的情况,作为赔偿金额参考依据。
压轴嘉宾是本所高级合伙人,廖莘律师。廖莘律师是知识产权部的高级顾问,同时也是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廖莘律师结合了自身有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结合北京高院的意见和观众们一同探讨了有关商业秘密案件的情节严重认定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
1.完全以侵权为业;2.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长;3.被诉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4.侵权获利数额巨大;5.被告多次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侵犯他人多项商业秘密;6.被诉行为同时违反了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7.其他情形。
廖律师在分享的最后还对本次知识产权实务经验分享会进行了升华,为年轻律师送上了美好的祝愿与衷心的祝福。
本次金桥百信知识产权部举办实务直播分享会结束后,观众点评都是“收获满满、干货满满”等好评。金桥百信知识产权部将再接再厉,吸取直播技术上的不足经验,未来做更多公益直播,也欢迎大家提出想要了解的更多法律知识,我们将不断更新和充实金桥大讲堂的主题内容,努力将法律理论与大家的实际问题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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