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要么是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要么是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院进行管辖,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能否对《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扩大解释?《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完全等同?适用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否存在例外情况?本文为寻找上述问题的答案而展开,并试图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理出一个清晰路线。

曹继勇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如此,建设工程合同至少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因此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包括《案由规定》三级案由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但其为承揽合同中一种自成体系、有明确且特殊规则的有名合同,两者并不等同,也未完全割裂,可理解为在承揽合同领域内的“一般法”和“特别法”,即: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可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建设工程和建筑工程的区别与联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而《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根据《土木工程常用术语英语翻译及名词解释》,土木工程是指除房屋建筑外,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各类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所进行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可见土木工程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包括了除房屋建筑之外的各类工程。
因此,建设工程与建筑工程为真包含关系,建设工程几乎涵盖了所有建设领域的各种建设活动的类型,其范围要比建筑工程大的多,而建筑工程是建设工程中的一部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