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和不良,谨慎入坑?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郑鑫焱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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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在前
在法律行业井喷的现在,知识产权一直被众多法律同行认为是一片蓝海。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存在“重侵权认定,轻赔偿论证”的现象,知识产权损失赔偿计算困难、判赔数额低,以至于形成知识产权案件相对于建筑工程、股权纠纷、IPO等一票数十上百万律师费的案件,普遍属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标的额小、赔偿数低,律师费薄”,许多律师都不大愿意涉足。
根据alpha数据库,与商标、著作、专利有关的裁判文书共711669份,案件数量进五年高速增长
在711669份裁判文书中,标的小于50万的占比高达92%。
但是,知识产权的案件量非常大,逐年高增。不少专注于知识产权的律师团队,虽然单案利润低,可动辄成百上千的案子,全年收益非常客观,但俨然案件加工厂。
年轻法律人在求职时,总会听见前辈一句话: 知识产权和不良资产是坑,慎入。
笔者认为,单论收益而言,各行各业,各种玩法,只要迎合市场,潜心钻研,做专,做精,都一定能获取肥厚的回报。事实上,从国际视野出发,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及在企业中的战略地位,必然是愈发重要的,换言之,其单位成本和维权空间,也是只涨不跌。
02
赔偿数额认定方法
知识产权案件通常涉及三类纠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
主要渊源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以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赔偿标准较为统一,分为三类。
【实际损失赔偿】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违法所得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法定赔偿】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XXX万的赔偿。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侵权中,侵权者往往侵犯的对象要么具有巨大的品牌效应,要么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侵权者通常获利巨大。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无论是根据违法所得,又或者是实际损失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都将相当可观。那为什么司法实际的数据中反映出来的,确实微薄的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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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数据
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数据分析,法院在在著作权案件中,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采用“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法定赔偿”的比例分别是21.21%、0.25%、78.54%;在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的比例更是分别高达97.63%和97.25%。
上面说到,侵权者通过侵权行为往往获利巨大,但是一旦法院审理时,认为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或实际损失而适用法定赔偿时,赔偿数额变为固定数额。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六十五条第二款: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五十万、一百万、三百万的标准看着很多?要知道,太极熊猫诉花千骨一案,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3000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定赔偿的标准,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侵权人的保护伞。作为违法成本的一道红线,与违法所得相比实属九牛一毛。更有甚之,成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动机有推动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吴汉东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指出,我国97%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平均赔偿额分别为8万元、7万元和1.5万元,低于企业同等专利授权费、培育商标知名度的广告费或同类作品平均稿酬。
而十年前开始的2009年至2013年间,美国专利诉讼赔偿数额的中位数就已高达430万美元。
在违法成本如此低的情况下,国内的知识产权环境难以拨云见日。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企业维权索赔还有很大的空间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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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定标准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法院趋于保守选择法定赔偿虽让人难以接受,但又存在情有可原之处。
无论是查清实际损失或是违法所得,都存在取证困难、认定困难的问题。关于侵权认定的取证问题,
(科技手段的进步,取证的难度和成本都已大大降低,如时间戳、存证云、区块链等技术。但这类技术取证手段目前仅适用于证据存证,尚无法解决获取隐蔽证据的问题。)
首先,如需要证明违法所得数额,原告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而与具体收入直接有关的证据材料往往掌握在侵权人手中,具有私密性、隐蔽性、非公开性。
其次,即使获得了关键性的证据,侵权对象在损益之间发挥了多大作用亦难量化。
企业业绩减少,就一定是侵权者的行为造成的吗?
侵权者获利,就一定是因为窃取了他人的知识成果吗?
当今的企业,即使是十几个人的小公司,一年百万营收都算是小数。稍微有些资本投入的企业,月营收百万也很正常。
在证据获取困难、损益因果难以量化,且侵权人收入远高于法定标准的情况下,从保守、稳定的角度出发,法官超出法定赔偿标准判赔慎之又慎。这才形成了“重侵权认定,轻赔偿论证”“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标的额小、赔偿数低,律师费薄”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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