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将借款支付给实际收款人,实际收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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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秀萍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刘海梅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01
案情简述
甲向乙借款,乙将借款支付给甲指定的丙公司账号,甲写了借据给乙。后经乙多次催要,甲以自己不是实际收款人、实际使用人为由拒不还款,乙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02
案件焦点
1.实际收款人丙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出借人根据甲指示将借款支付他人,甲抗辨称其为名义借款人,实际收款人、实际使用人丙公司才是实际借款人,但甲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的地位,不能证明实际收款人或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故本案中实际收款人丙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2.甲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有债务?
甲的配偶认为该借款实际用于丙公司的企业资金拆借,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并且双方在本案诉讼前已离婚,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虽然甲的配偶与乙没有借款的合意,但借款由丙公司实际收取和使用,且丙公司往上追溯几层后股东之一是甲的配偶,且多数关联公司的注册地址是甲夫妻共同共有房产的地址,借款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从事商事经营行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3
案件结果
案涉借款债务最终由法院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甲夫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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