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罪中起“关键性”作用人员是否一定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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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璞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附:第二条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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