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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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建筑业的持续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建筑行业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显著力量,建筑行业的案件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案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其法律后果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同预期及最终责任承担,尤其是在工程造价和工程价款的认定、工期索赔、质量索赔、违约责任承担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行了总结分析,以便于规避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给当事人带来的风险和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提供参考、诉讼策略。

杜仕林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南方医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建航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上述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就自始无效,双方的合同关系不再存在,除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之外,合同中其他约定应归于无效,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主张权利。此外,当合同无效时的法律后果首先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其次适用折价补偿原则,同时还适用过错赔偿责任。
(二)司法解释、各地方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经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的,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四条从四个方面讨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合同尚未履行的,按缔约过失处理。2、合同履行了部分:(1)立即停止履行。(2)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3、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收缴财产。
首先,上述司法解释、各地高院的规定都对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处理做出了规定,总体上是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者实际的工程量来进行结算,并按照过错原则分担责任。其次,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是实际施工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无法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按照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只能适用折价补偿的原则,同时适用过错赔偿原则。最后,关于合同无效后关于请求支付利息、违约金、工期延误赔偿等,暂时无明文规定,且各地裁判的标准不一,在此不做论述。
案例分析三
案情简介:1995年,B公司作为工程项目总承包商与A公司订立承包合同。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C施工队承建。之后,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知晓B公司和C施工队之间的转包关系没有提出异议,且在工程施工中出现事故的情况下,A公司也没有对C施工队的施工资质提出异议。现A、B、C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2017)粤民再202号】
争议焦点:B公司与C施工队的之间的转包合同效力问题;C施工队请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A公司和C施工队责任分担的问题。
法院裁判观点:B公司与A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等级的C施工队建设,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转包行为无效,对此,B公司及C施工队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A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案涉工程是由C施工队实际施工完成的,而C施工队不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审依据规定及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各自负担50%,并无不妥。
结语:总之,与一般无效合同相比较,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涉及的相关司法解释比较多,地域性差距也比较大,无效的法律后果存在特殊性,并非简单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亦非完全的“无效合同有效化”,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各种因素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并准确判断施工合同无效及法律后果,有助于合同当事人正确认识和理解由此产生的系列影响,对诉讼中涉及无效建筑工程合同的诉讼策略选择亦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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