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垂询
免费咨询热线:185652303561856523096518565238031 13143725436

2019年-2020年广东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赔偿项目解析(2)

2019年-2020年广东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赔偿项目解析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于赔付项目款项毫无遗漏地进行主张是最大化地保障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权益的重要前提,纷繁复杂赔付项目及其数额计算的整合是提出诉讼主张的逻辑起点,也是好的维权效果的基础前提,基于此,笔者尝试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可主张的赔付项目进行整理和说明,若有遗漏或纰漏,欢迎指正!


1.JPG

李来东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一.赔付项目总概览表



死亡情形下的增加赔付项目

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普通情形下计算公式】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年龄X)=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Y年限:1.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未成年时,Y为18岁-被扶养人年龄。2.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18-60周岁时(且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Y为20年3.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60周岁以上时,Y为20年-增长岁数4.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75周岁以上时,Y为5年

 

【当被扶养人、抚养人为多人情形下】1. 分别计算受害人应承担的各被扶养人抚养费年赔偿数额(具体到各时间阶段)2. 将上述数额相加,看是否超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3. 若未超出,则无需考虑最高年赔偿限额问题,按实际计算。若超出,分阶段进行计算,超出则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最高额) 【男60周岁,女55周岁,推定为无生活来源,有反证可推翻除外】

 

【标准适用地可选择事故纠纷处理地、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需提供居住满1年的证明),以标准高者为准,适用农村还是城镇标准必须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一致】

 

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20年;(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注意,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本质为财产性损失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金。此观点将影响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可以并行主张的结论,《精神损害解释(2001年)》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03年)又存在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是物质损害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受害人家属因失去亲人遭受痛苦而对其进行的精神上的赔偿。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款项,基于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可以并行主张,实践中也有许多法院对于两类款项同时支持的判例。

丧葬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按照“事故纠纷处理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19)100号]】(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不论身份、年龄、性别,统一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是法院根据上述因素对具体数额进行酌定,有很大的裁量权,各地有不同的的参考标准,一般实践中按照伤残等级十级到一级对应一万元到十万元,死亡的,同一级,即十万元。【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三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具体支出详情进行认定,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一般只能是近亲属,需要提供近亲属证明。【交通费:根据发票据实报销,交通费一般不超过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交通费:根据发票据实报销,交通费一般不超过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一般不超过10天】【误工费:参照受害人误工费规定处理,一般不超过10天】

交通费

住宿费

其他合理费用

伤残情形下的增加赔付项目

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普通情形下计算公式】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年龄X)=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Y年限:1.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未成年时,Y为18岁-被扶养人年龄。2.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18-60周岁时(且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Y为20年3.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60周岁以上时,Y为20年-增长岁数4.当被扶养人年龄X为75周岁以上时,Y为5年

 

【当被扶养人、抚养人为多人情形下】4. 分别计算受害人应承担的各被扶养人抚养费年赔偿数额(具体到各时间阶段)5. 将上述数额相加,看是否超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若未超出,则无需考虑最高年赔偿限额问题,按实际计算。若超出,分阶段进行计算,超出则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最高额) 【男60周岁,女55周岁,推定为无生活来源,有反证可推翻除外】

 

【标准适用地可选择事故纠纷处理地、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需提供居住满1年的证明),以标准高者为准,适用农村还是城镇标准必须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一致】 

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适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来认定伤残等级。【具体计算公式】一、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二、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三、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器具意味着排斥奢侈型、豪华型器具的适用空间有特殊需要时,可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本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是法院根据上述因素对具体数额进行酌定,有很大的裁量权,各地有不同的的参考标准,一般实践中按照伤残等级十级到一级对应一万元到十万元,死亡的,同一级,即十万元。【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推荐阅读



天河区司法局林和司法所所长刘斌一行莅临金桥百信走访慰问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系列之 ---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患
金桥百信辩论队举行聘书颁发仪式
九月,法闻



返回列表
上一篇:别让你的核心资产被顺手牵羊——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下一篇:金桥法谈 |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数据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