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矿被压覆了,怎么办?——维权攻略之终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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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分别对争议焦点一“压覆矿业权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争议焦点二“建设单位的压覆行为是否对矿业权人的探矿权或采矿权造成损害而构成侵权”、争议焦点三“建设单位是否需要对矿业权人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进行详细的分析,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将对补偿或赔偿的依据进行分解,以供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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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建设单位应当向矿业权人补偿或赔偿的范围
在35件被人民法院认定需要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的案件中,各个案件的补偿或赔偿情况均不一致。基于矿业权主要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两种权利的补偿标准不同,故将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权利基础,归纳两种不同的补偿或赔偿范围,矿业权人可以此作参考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
(一)以探矿权为例,补偿或赔偿的范围
【裁判要旨】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所支付的费用+探矿权价值+前期勘查投入+资产损失(建筑、构筑物、设备等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人工工资等损失)。
【典型案例】丰宁长阁矿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724号
【文书摘要】关于被告北京铁路局应补偿的项目。
一关于探矿权损失应补偿的金额。河北兰德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根据承德市铁指的委托,参考《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办法(试行)》中价款计算方式,对被压覆的矿业权价值作出评估,其结论具有合理性,可以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结论是案涉探矿权价值为19267200元,前期勘查投入为4816800元(按采矿权价款的20%确定)。
二是关于资产损失和停业停产损失,虽然张唐铁路只压覆了案涉探矿区,未直接压覆原告长阁矿业公司投资建设的选矿厂,但案涉探矿权当时正处于探转采的手续办理阶段,原告长阁矿业公司预先投资建设配套选矿厂经过当地行政部门的审批,也办理了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探转采的手续不能继续办理直接导致配套选矿厂无法直接经营,故资产损失和企业停业损失应纳入补偿的范围。
综上,北京铁路局应向长阁矿业公司支付补偿款总金额为探矿权价值+前期勘查投入+资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
(二)以采矿权为例,补偿或赔偿的范围
【裁判要旨】被压覆矿产资源应分摊的已缴采矿权价款、被压覆范围矿业权的取得成本、压覆范围的直接损失、被压覆采矿权开采投资、被压覆范围探矿权的勘查投资等损失(投入的矿井开拓、员工工资、采矿权、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厂房、炸药房、矿山公路、固定资产净值、管理费用、公司开办费、地质勘察开发等费用)+本案被压覆矿山采矿权行业投资平均利润部分(即收益)。
【典型案例】湘西自治州炼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15)长中民一初字第00328号、(2016)湘民终760号
【文书摘要】本案炼兴公司的损失除确认其投入的资金等直接损失外,还应酌情考虑其收益。
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7号等文件规定,压覆矿业权应当赔偿的损失主要包括所压覆矿产资源应分摊的已缴采矿权价款、被压覆范围矿业权的取得成本、压覆范围的直接损失、被压覆采矿权开采投资及同类开采矿山行业投资平均利润减已获投资回报、被压覆范围探矿权的勘查投资和行业投资平均利润。
一是关于直接损失。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南恒信宏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炼兴公司上述费用予以审计,即对其2006年至2013年所投入的矿井开拓、员工工资、采矿权、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厂房、炸药房、矿山公路、固定资产净值、管理费用、公司开办费、地质勘察开发等费用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为上列投资与费用合计20626747.69元。
二是关于被压覆矿山采矿权行业投资平均利润部分(即收益)。湖南省湘西工程勘察院矿山设计科研室出具《湖南省古丈县牛角山矿区锰矿开发利用方案》之《矿山开发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载明:在设计服务年限内收益总额为2508.66万元(597.3万元×4.2年),矿山总利润1536.4万元(税后利润×设计服务年限)。综合考虑炼兴公司拥有的采矿权年限及市场行情的变化,酌情认定本案炼兴公司被压覆矿山采矿权投资利润为600万元,炼兴公司主张的矿山总利润1690万元,予以部分支持。
【小结】
关于鉴定评估报告。其是该类案件至关重要的判定补偿或赔偿范围的依据,所以按照正确的程序选择正规的评估机构并作出准确的评估报告是争取补偿或赔偿数额的关键。矿业权人应与建设单位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并要求辖区的地质矿产资源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第三方协助,参与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协商压覆与补偿的事宜,推进压覆补偿与项目建设事宜的开展。
关于补偿范围的原则。根据2010年9月8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0〕1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包括: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据此,矿业权人除了可以请求建设单位补偿矿业权的价值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若矿业权人难以举证的,应考虑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另行评估该部分损失的价值。
后语
对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前,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范围,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审批,并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避免侵害矿业权人的权利。
对于矿业权人,应当按时办理矿业权利的延期,并保存好相关开发投入的支出凭证,与建设单位、国土资源部门协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的投入和矿业权价值做评估,以作为请求补偿或赔偿的依据。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虽然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输电线路等项目的建设为人们带来更加便利的生活,但是矿产资源不可再生,项目的建设与矿产资源的保存和开发应当存在适当的权衡,而不是单纯以建设发展为目的,无故牺牲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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