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矿被压覆了,怎么办?——维权攻略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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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对争议焦点二“建设单位的压覆行为是否对矿业权人的探矿权或采矿权造成损害而构成侵权”进行分析,本文将进入争议焦点三“建设单位是否需要对矿业权人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对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进行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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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是否需要对矿业权人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在56件争议焦点为建设单位实际对矿业权人的矿业权构成压覆,是否需要对矿业权人进行补偿或赔偿的案件中,有19件被人民法院认定不需要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另外35件被人民法院认定需要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其中1件被支持全部的赔偿请求。
(一)法院认定压覆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支持补偿或赔偿请求
【裁判要旨】矿业权人未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矿业权构成压覆及压覆的范围,也未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矿业权因压覆行为受到实质性损害
【典型案例】乐山鑫达置业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16)川01民初577号、(2017)川民终196号
【文书摘要】案涉探矿权尚处于普查阶段,尚不能得出案涉探矿权区域内具有可供开采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的结论,即勘探成果尚不明确。根据本案证据,无法认定案涉探矿区域内存在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及其经济价值,也就无法认定省电力公司建设案涉基铁塔和输电线的行为构成了对案涉探矿权的侵害。
(二)法院认定压覆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支持补偿或赔偿请求
【裁判要旨一:按照实际损失补偿】建设单位已履行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压覆行为合法,不构成侵权,但建设单位的压覆行为对矿业权人造成实际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
【典型案例】福建省永定增瑞矿业有限公司与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15)岩民初字第212号
【文书摘要】本案中,双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经福建省发改委批复同意建设,对案涉原告山口钼矿矿业权的压覆,被告双永高速公司已提出申请,并经永定县国土资源局、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确认,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压覆。故本案中,双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压覆原告山口钼矿矿业权审批手续合法。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双永高速公司在双永高速公路龙岩段建设过程中压覆了原告山口钼矿西矿段探矿权区块部分范围,致原告行使探矿权受到影响,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应予以相应的补偿。
【裁判要旨二:按照协议约定补偿】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应当按照补偿协议进行补偿
【典型案例】吉林省裕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合同纠纷
【案号】(2016)吉0621民初148号
【文书摘要】裕奥矿业公司与省高建局签订的协议系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设立的协议,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裕奥矿业公司允许省高建局建设的高速公路通过其依法取得的探矿区域,故高建局建设高速公路,压覆裕奥矿业公司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区域的行为,不宜按侵权处理。省高建局作为鹤大高速的建设单位,其建设的高速公路压覆了裕奥矿业公司依法取得部分探矿权区域,应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积极给予补偿。
(三)法院认定压覆行为构成侵权,但不支持补偿或赔偿请求
【裁判要旨】侵权事实成立,但矿业权人享有探矿权而采用采矿权系数作为评估方式或矿业权人享有采矿权而采用探矿权系数作为评估方式,或采用的评估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
【典型案例】山东黄岗(集团)总公司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15)济阳民初字第1216号、(2017)鲁01民终3356号
【文书摘要】本院认为,济乐公司建设涉案高速公路压覆黄岗公司探矿权构成侵权,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黄岗公司可以主张因探矿权压覆造成的相应的直接损失。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受一审法院委托,作出《京沪高速公路乐陵(鲁冀界)至济南段建设工程压覆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高王矿区煤炭勘探探矿权价值补偿鉴定评估报告》,但该鉴定评估报告采用的计算系数均为采矿权系数,是以采矿权为基础作出的,黄岗公司据此主张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认定压覆行为构成侵权,支持补偿或赔偿请求
【裁判要旨】矿业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矿业权人的区域事实上被压覆,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承德县嘉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高速公路承赤管理处、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83号
【文书摘要】关于承赤管理处、省高管局是否应当赔偿嘉鸿矿业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用益物权…”的规定,对于侵害探矿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赤管理处、省高管局因修建承赤高速公路给嘉鸿矿业合法的探矿权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给予赔偿。
【小结】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建设单位的压覆行为认定不构成侵权,并不意味着建设单位无须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需结合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若认定构成侵权,建设单位可能需要赔偿更高的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前,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避免侵害矿业权人的权利,产生纠纷。
矿业权人认为矿业权被侵害的,应提供自身享有权利的证明,保存好勘探、开采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凭证,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采用相应的评估方式对矿业权的价值及相关投入作评估,以权利凭证和评估结果为依据,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若矿业权人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资质,建议向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咨询,或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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