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矿被压覆了,怎么办?——维权攻略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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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对争议焦点一“压覆矿业权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进行分析,并向读者们提供相关数据及典型案件,本文将进入争议焦点二“建设单位的压覆行为是否对矿业权人的探矿权或采矿权造成损害而构成侵权”,对压覆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情形进行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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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压覆行为是否对矿业权人的探矿权或采矿权造成损害而构成侵权
在19件争议焦点为建设单位的压覆行为是否对矿业权人构成侵权的案件中,有9件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构成侵权,另外10件被认定为不构成侵权。
(一)压覆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形
【裁判要旨】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建设单位在压覆前未按行政程序办理压覆审批登记手续,也未取得矿业权人的同意并与矿业权人签订相关补偿协议,压覆矿床损害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构成侵权。
【典型案例】湘西自治州炼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16)湘民终760号
【文书摘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于2013年3月5日进入炼兴公司的矿区施工后,炼兴公司全面停产,项目工程占用了炼兴公司的配电机房、炸药仓库、矿工宿舍、矿山公路等设施。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17号)第2条的规定,对于探矿权和采矿权部分压覆后,矿业权范围内勘查或采矿活动无法再正常进行,不能保留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压覆范围为整个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本案中,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修路过程中在没有与炼兴公司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压覆了其矿区,导致炼兴公司不能进行正常的开采活动,侵害了炼兴公司的采矿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压覆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裁判要旨一】建设单位已履行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典型案例】福建省永定增瑞矿业有限公司与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15)岩民初字第212号
【文书摘要】本案中,双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经福建省发改委批复同意建设,对案涉原告山口钼矿矿业权的压覆,被告双永高速公司已提出申请,并经永定县国土资源局、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确认,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压覆。故本案中,双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压覆原告山口钼矿矿业权审批手续合法,不构成侵权。
【裁判要旨二】矿业权人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矿业权区域内存在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及其经济价值,建设单位对矿业权人的矿业权未构成实质损害。
【典型案例】乐山鑫达置业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17)川民终196号
【文书摘要】鑫达置业公司享有的探矿权是根据国家许可在相应区域内进行矿产勘探,并在取得勘察成果后优先取得采矿权的一种权利。但案涉探矿权尚处于普查阶段,尚不能得出案涉探矿权区域内具有可供开采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的结论,即勘探成果尚不明确。根据本案证据,无法认定案涉探矿区域内存在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及其经济价值,也就无法认定省电力公司建设案涉基铁塔和输电线的行为构成了对案涉探矿权的侵害。
【小结】
对于建设单位的压覆行为是否对矿业权构成侵权,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建设单位在压覆矿床前,是否严格履行并通过了行政审批手续。
首先,建设单位主要包括铁路公司、高速公路公司、电力公司与市政府等单位,压覆原因主要是建设公共事业项目,如建设铁路、建设高速公路,架设输电线路等项目。
其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最后,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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