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热点 ? 蓝瘦香菇什么梗?在我们法律人看来一点都不简单!| 金桥百信
近日,南宁一小哥失恋后录的视频火爆朋友圈,小哥因为女友和他分手了,他很难受也很想哭!网友翻译:蓝瘦,香菇,本来今颠高高兴兴,泥为什莫要说这种话?蓝瘦,香菇在这里。第一翅为一个女孩使这么香菇,蓝瘦。泥为什莫要说射种话,丢我一个人晒这里,香菇,蓝瘦在这里,香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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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魔性的声音毒好深啊~哈哈哈哈哈哈
南宁的朋友给出了标准翻译:
难受,想哭,本来今天高高兴兴,你为什么要说这种话?难受,想哭在这里。第一次为一个女孩子这么想哭,难受。你为什么要说这种话,丢我一个人在这里,想哭,难受在这里,想哭。
还有的网友表示:
好熏疼这个小哥,不听声音我还以为他背景音乐没开~在这唱歌呢!一直觉得我们川普威力甚猛,外地人听来无比搞笑。没想到还有南普这种语系...简直是有毒!!
早上一直看到热搜榜里蓝瘦香菇这个热搜词,都不知道是什么梗,闹半天原来是普通话不准啊!
语言 ? 法律 ? 权利
金桥百信 ┃ 尚法勤勉 精专共赢
语言是一种力量,是一种文化,也是一种艺术,可以展现各种人格魅力~
而作为法律人,法庭语言有多重要,自不必言说。
在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庭审的语言似乎就是诉讼的载体。大律师们的魅力也大多来自于庭审过程中的滔滔雄辩。辩论语言表达的好坏,直接反映了一个律师口才的好坏。
律师能否准确运用语言,表达流利,掌握辩论口才的方法技巧,对于做好律师工作,树立自身形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虽然说普通话是我们的母语,但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着很多不会说普通话的人,或者是他们带有严重地方特色口音的普通话无法与你的标准普通话相认的。生活中,我们可以一笑置之,而诉讼中,一旦作为诉讼参与人,语言不通,难以沟通是一大问题,有些权利的行使你真的需要清楚为之。
法庭上原告与被告语言不通怎么办? 辩护人可以讲方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在法庭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包括普通话、方言等)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的情况下,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比如张某四川人(只会方言,不会普通话或粤语)在广东省内犯罪,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用粤语)审理犯罪,那么此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该四川人应当提供粤语翻译人,而作为四川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当然也可以讲方言。
还有的人说像蓝瘦香菇南宁小哥这种表达不清,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出庭作为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首先正确理解关于证人资格的两点:
01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是取得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是否作为证人,既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成分、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
02
生活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
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为证人。

蓝瘦香菇南宁小哥无论就生理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不存在缺陷,他有足够的作证能力,他没有表达不清,更没有不能正确表达,地方语言文化性的差异不能抹杀他作为证人的资格。

与法同行,让爱变得更简单,让蓝瘦香菇现出原形!
PS:有没有人和我一样根本不在乎蓝瘦香菇是什么梗?只是高兴多了一个发状态的词语:难过时可以调侃着假装坚强又希望有人能懂。但愿我们都不要让这个词派上用场,永远阳光灿烂,懂的人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