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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涉嫌盗窃罪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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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程某

委托辩护人:宣承永,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基本情况

被害人徐某在网吧上网,其两台苹果手机被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00元。公诉机关认定该案的证据主要有:一、被害人陈述;二、价格鉴定报告;三、证人网吧收银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四、监控录像(比较模糊且看不清犯罪嫌疑人的正面);五、监控图像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争议焦点

1.关于人像对比鉴定

本所律师认为,鉴定意见不足以认定视频中的人就是上诉人。根据一审的庭审笔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时亦表示没有绝对的把握认定结论的真实性,所得出的结论是根据大数据分析,不能排除特例的存在,且脸部鉴定受环境、场景等因素的影响。

2.关于证人网吧收银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不应予以采信。本律师认为,2017年6月27日案发到上诉人2017年10月21日被拘留,中间隔了将近4个月,对于一个陌生人,对其容貌记忆可以清晰记得如此深刻亦不符合常理。

3.关于价格鉴定报告

首先,被害人无法提供购机发票,犯罪对象即被盗的手机,一直没有找到。在没有发票佐证,只有被害人口供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不能评估被盗的手机型号、价值等。其次,价格鉴定意见书,并没有实物鉴定,标的物的外表、损害程度等都会影响价格的鉴定。且即使有盗窃行为,数额达不到2000元,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 各方意见

(一)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该案由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立案侦查,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程某不服,遂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

(二)程某上诉期间,律师经阅卷及会见上诉人,发现该案有诸多疑点,在上诉人不认罪的基础上做无罪辩护。二审期间,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三)发回重审一审期间,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提出对被告人程某撤回起诉,经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准许撤诉。

三 审理结果及理由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18)粤某刑字第××××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诉讼过程中,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某×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不起诉决定书,某某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19)粤××××刑初××××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法赔××号,决定对程某赔偿。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现赔偿请求人程某被逮捕,经本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作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二)项、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程某进行国家赔偿。

四 办案体会

(一)该案中,律师会见上诉人程某,了解到上诉人在侦查阶段其家属未曾与委托律师会见,侦查机关通知上诉人程某妹妹及母亲分别做笔录,并叫她们辨认监控视频中的人物是否为程某。程某两位家属皆表示监控中的犯罪嫌疑人不是程某,理由一程某的走路姿势与监控录像中的人物走路姿势不一样,理由二是监控录像中犯罪嫌疑人的衣服程某平时从来没有穿过。律师进一步了解到,程某的妹妹已经出嫁,跟母亲分开居住。律师分析认为:首先,程某的母亲及妹妹曾朝夕相处,对程某的穿衣风格、体态及走路姿势等会比普通人更熟悉;其次,程某妹妹及其母亲是分开居住,其两人串通做伪证的概率较低;再次,如果程某在羁押过程中认罪,其家属做伪证将变得毫无意义,而且还有可能会因为做伪证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案发地点在广州白云三元里,与上诉人程某的住所之间隔了很大一段距离。上诉人家附近有网吧,去这么远的地方上网,不符合常理。上诉人使用的手机陈旧,功能极其少,可以推断出,其平时几乎不上网。上诉人程某有妻室,事发时,小孩要上学,程某第二天要接送小孩上学,在外面通宵上网亦不符合常理。

(三)本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审法院重审,重审期间一审检察院撤诉,其中的过程比较曲折。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之下,公诉机关最终做出撤回起诉的决定,能获得无罪辩护成功,原因在于:1.律师的介入早。及时在一审判决后及时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提出无罪辩护,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面对无辩护人专业加持的局面。2.辩护律师专业、细致的工作。及时发现了案件的诸多疑点,并系统提出了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并为实现成功辩护与司法机关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和博弈;3.法院在坚持刑事案件证据裁判原则方面有了切实的进步。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撤回起诉,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极好的结果,对辩护律师来说同样是巨大的荣耀。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错案必究”的决定。该案的撤诉,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不可忽略,再一次证明,专业律师的及时介入和有效辩护往往是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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